- 版本
- 2026-09-27-57da64ff
- 生效日
- 2026年9月28日
Glow 台灣消費者平台使用暨付款服務條款
第 1 條 適用範圍與當事人
- 1. 本條款規範消費者使用 Glow 台灣平台之資訊展示、搜尋、詢價、通訊、預約及付款相關服務。
- 2. 平台服務提供者(下稱「平台方」)之資料如下:
| 項目 | 內容 |
|---|---|
| 完整法律名稱 | GLOW GLOBAL Corporation |
| 設立地 | 美國德拉瓦州 |
| 註冊編號 | 德拉瓦州公司檔案號碼 10540949 |
| 代表人 | Yu-De Lee(執行長) |
| 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 | 1111 S. Governors Avenue 50204, Dover, DE 19904, U.S.A. |
| 客服電子郵件 | [email protected] |
- 3. 「診所」指交易或預約頁所載、實際提供醫療服務之台灣醫療機構。診所之完整法律名稱、醫療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絡方式,以相應交易頁所載為準。
- 4. 「消費者」指為消費目的使用本平台之自然人。
- 5. 消費者與診所間成立醫療服務契約;平台方與消費者間成立本平台服務及付款相關契約。兩種法律關係彼此區分。
- 6. 消費者使用本平台,並適用《Glow 平台使用條款》;該條款之約定較本條款有利於消費者者,適用該條款。
第 2 條 審閱、同意與版本
- 1. 平台方應在消費者受本條款拘束前,提供合理審閱機會、可保存之完整條款、版本及生效日。
- 2. 消費者以勾選、電子簽署或其他可驗證方式表示同意後,本條款始對其生效。預先勾選、僅瀏覽頁面或無法識別同意內容之紀錄,不視為同意。
- 3. 涉及診所、醫療服務、價格、付款、取消、退款、個人資料或爭議之重要事項,平台方應在相應流程再次清楚提示。
- 4. 平台方應保存足以辨識消費者、條款內容、版本及同意時間之紀錄,並於消費者同意後,以電子郵件或於帳號內可隨時下載之方式,提供其所同意版本之全文;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提供其曾同意之各版本。
第 3 條 平台服務
- 1. 平台方提供診所及療程資訊展示、搜尋、篩選、需求傳遞、詢價、通訊、預約流程、付款介面、交易紀錄、退款執行及客服轉介等功能。
- 2. 平台方不保證特定診所排名、預約成功、療程適合性、價格最低、療效或醫療結果。
- 3. 搜尋、排序、推薦、快速報價、常見問答或自動化資訊整理,僅為一般資訊及流程工具,不是診斷、處方、個人化醫療建議或適應症判斷。
- 4. 平台方應對其自行製作或實質修改之內容、平台服務、付款與退款操作、個人資料及資訊安全行為,負其依法及依本條款應負之責任。
- 5. 消費者得請求顧問(本平台稱「美感顧問」)協助整理需求、提供上架療程與診所之資訊並協助預約;陪診助理於到診時協助報到及結帳。顧問係與平台方訂有顧問契約之人,陪診助理由平台方指派;二者均不代表診所,無代理平台方或診所締約或收取款項之權限;顧問於療程提案中調整之價格,須經診所醫師確認後始為診所之報價,亦不得為診斷、處方或其他醫療判斷、承諾療效,或代消費者表示同意。其服務內容、行為規範、報酬關係及消費者停止特定顧問服務之權利,依《Glow 平台使用條款》第 12 條及第 13 條。
第 4 條 診所與醫療服務
- 1. 診所對其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資格、診斷、療程選擇、處方、適應症、風險與副作用、替代方案、知情同意、病歷、療程履行、術後照護、緊急處理、醫療結果及爭議負責。
- 2. 消費者應直接向診所取得個人化醫療建議,在充分理解風險後決定是否接受療程。平台資訊不能取代診所或合格醫事人員之評估。
- 3. 消費者發現診所資格、價格、內容或行為可能違法、錯誤或危險時,得向平台方檢舉。平台方應依合理程序調查並採取必要且相稱之措施,但不因受理檢舉而成為醫療服務提供者。
第 5 條 帳號與使用規則
- 1. 消費者應提供正確之聯絡及交易資料,妥善保管帳號、驗證碼及裝置,不得冒用他人、干擾服務、規避安全措施或從事詐欺及其他違法行為。
- 2. 消費者發現未經授權登入或付款時,應儘速通知平台方;平台方應提供停用、調查及付款爭議所需之合理協助。
- 3. 平台方僅得在處理具體安全、詐欺、違法或重大違約風險所必要之範圍限制帳號,並應在法律允許範圍告知理由、範圍及申覆方式。
- 4. 帳號限制不得無必要妨礙既有預約、退款、資料權利或醫療安全所需之處理。
第 6 條 資訊、價格與預約成立
- 1. 每一交易頁應在消費者提交預約或付款前顯示:
- 1. 診所之完整法律名稱、醫療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絡方式;
- 2. 療程或服務之名稱、內容、限制及尚待診所評估事項;
- 3. 各療程項目、數量、折扣後價款、總價、稅捐、付款方式及依法且事前明示同意之費用;
- 4. 預約成立時點、日期、地點、改期、取消、未到診及退款規則;
- 5. 付款收受者、付款完成時點、退款管道及客服方式;及
- 6. 其他依法應揭露事項。
- 2. 診所對其提供之診所內容之正確性與合法性負主要責任;平台方對其自行製作、實質修改或明知錯誤仍呈現之部分負責。
- 3. 送出詢問、候補、需求或快速報價不當然成立醫療服務契約。消費者提出預約後,於診所確認接受且消費者收到可保存之確認通知時成立預約;相應交易頁另有清楚約定者,依其約定。
- 4. 診所之最終醫療評估可能影響可否提供療程,但不得用醫療評估作為保留依法或依約應退款項之理由。
第 7 條 付款流程
- 1. 消費者選擇付款服務時,平台方自行或透過依法提供服務之第三方支付服務商收受款項,並於撥付診所前持有或控制該款項。
- 2. 診所指定平台方及其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為收取相應交易款項之人。平台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確認成功收款時,消費者於該金額範圍內完成對診所之付款;依法另有規定或另有較有利於消費者之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 3. 平台方得依其與診所間之契約扣除對診所收取之費用,辦理退款、對帳、準備金、暫緩撥款及撥款。企業間約定不直接使消費者負擔新費用。依法且經事前清楚揭露並由消費者同意之外加金流費,須計入診所向消費者確認之總價;未消費部分一併退還,不得臨時另加或扣減退款。
- 4. 付款頁應顯示付款總額、幣別、診所、收款者、付款方式、必要身分驗證及帳單識別文字;消費者確認前不得請款。
- 5. 完整付款卡號及安全碼原則上由第三方支付服務商處理;平台方僅得保存提供服務、對帳、防詐及法定保存所必要之付款中繼資料。
- 6. 平台方不得僅因預約確認即自動請款。到診時,消費者確認實際交易項目與價款後主動付款;付款成功不等於療程已提供。尚未提供之部分仍得依本條款與法令取消、退款,不因提前付款而喪失權利。
- 7. 付款失敗、尚待處理、請款前取消或作廢,不得顯示為付款完成;成功收款後,平台方應提供可保存之交易確認。
第 8 條 取消、改期與解除權
- 1. 診所之取消、改期及未到診政策,應在消費者預約或付款前清楚顯示,且不得排除法律強制規定。
- 2. 通訊交易如適用法定解除權,消費者得在法定期間依法行使。平台方應於消費者提交預約或付款前,就該筆交易顯示解除權是否適用、所依據之交易類型及例外情形、行使期限與方式,以及取消及退款之效果,並保存所顯示之版本及消費者確認紀錄;特定服務依法不適用解除權者,應依具體交易性質說明其依據,不得以概括條款排除。
- 3. 診所取消、無法履行、資格失效、重大變更服務或依法應退款時,消費者得請求全額或法律及交易條件所定之退款。
- 4. 消費者得透過第 18 條所載管道提出取消、改期或解除;平台方應提供可供查詢之提出時間及處理狀態。
第 9 條 退款、補償與付款爭議
- 1. 未到診、未接受約定療程或診所取消而未提供服務之部分,消費者得請求返還已付之對應價款,包括依法且經事前同意外加之金流費用;平台方與診所不得以平台方已收費或已撥款為由扣減。部分已消費者,依付款前確認之項目、數量及價款分別核算。已消費後之醫療退款、補償或賠償依醫療契約與法令處理,平台方仍就自身行為負責。
- 2. 平台方得接受消費者請求,並依授權、交易條件、爭議處理結果或適用法令執行退款。診所與平台方間如何分擔費用,不影響消費者應得金額。
- 3. 因平台方或其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可歸責之重複扣款、未經授權扣款、錯誤金額或其他付款錯誤,平台方應在其可控制範圍更正並協助返還。
- 4. 部分及多次退款之累計不得超過應退款額;退款完成後始得顯示為完成。平台方完成退款指示後,實際入帳日依付款方式、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及金融機構作業時間而定,平台方應提供處理狀態及可得之預計時間。
- 5. 平台方應於接獲退款請求後三個營業日內告知受理情形、所需資料與預定處理日;退款依據及金額確認且款項可由平台方處理者,應於三個營業日內發出退款指示,法令或交易條件要求更早者從其規定。不得以平台方與診所間的分攤或向顧問追回尚未完成,延後消費者依法或依約應得之退款。
- 6. 消費者對交易有異議時,得先向平台方或診所申訴,並保留依法向發卡機構、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或法院主張之權利。
第 10 條 內容、排序與評價
- 1. 診所應確保療程、價格、照片、資格、促銷及廣告真實合法;平台方應提供合理之內容檢舉、限制及申覆程序。
- 2. 排序、推薦或標示受付費、合作關係、顧問介紹、廣告、可預約性或其他商業因素影響者,平台方應以消費者可理解之方式揭露,不得呈現為中立醫療建議。
- 3. 平台提供評價、照片或其他消費者內容功能時,消費者保留其內容權利,並授予平台方於提供、呈現、管理及保護該功能所必要範圍內,非專屬、免權利金及得撤回之使用權。
- 4. 平台方得依一致且合理之規則限制或移除違法、侵權、虛假、含不必要個人資料或與交易無關之內容,並在合理可行範圍提供理由及申覆方式。
第 11 條 個人資料與隱私
- 1. 平台方應於蒐集前以獨立隱私告知說明其法律名稱、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消費者權利及不提供之影響。平台方自顧問、診所或其他第三人取得消費者之個人資料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法告知資料來源及前段所列事項。
- 2. 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及其他依法受特別保護之個人資料,以及《Glow 平台使用條款》第 3 條所定之健康資訊,僅得在具備合法事由、明確目的及相稱安全措施時處理;以當事人同意為依據者,應另行取得書面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3. 診所與平台方可能就不同處理活動分別負責;平台方應說明詢價、預約、付款、支援、安全、統計及境外資料處理之用途與角色。
- 4. 消費者得依法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申請方式見第 18 條。
- 5. 平台方應使隱私告知所載之服務商、處理地區、保存期間及安全措施與其實際處理方式一致。隱私告知所載之利用地區、利用對象或保存期間變更者,依《Glow 平台使用條款》第 31 條第 7 項辦理。
第 12 條 資訊安全與事件
- 1. 平台方應採取與帳號、付款及敏感資料風險相稱之存取控制、加密、紀錄管理、弱點管理、備份、事件應變及供應商管理措施。
- 2. 發生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資訊安全事件時,平台方應依法及依風險及時提供清楚通知與保護措施;資訊尚未齊全者得分階段更新。
- 3. 平台方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平台方或其受託人可合理控制之安全缺失。
第 13 條 智慧財產與消費者內容
- 1. 平台方及其授權人保留平台軟體、設計、商標及內容之權利;消費者僅得為個人、非商業且合法使用平台。
- 2. 消費者保留其依法享有之上傳內容權利。平台方取得之授權應限於提供、保護及營運相關功能之必要範圍,不得概括取得所有權。
- 3. 消費者不得上傳侵權、違法、惡意程式、他人敏感資料或無權公開之醫療資訊。
第 14 條 第三方服務與連結
- 1. 付款、地圖、通訊或其他功能可能由第三方提供;平台方應揭露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之第三方角色與條款。
- 2. 平台方對其選任、整合、設定及依法應負之責任,不因使用第三方而免除。
- 3. 消費者自行離開平台選用之獨立服務,依該第三方條款及實際責任歸屬處理。
第 15 條 服務變更、暫停與終止
- 1. 平台方得改善非核心功能,但不得溯及變更既有交易之診所、價格、付款、退款或消費者重要權利。
- 2. 因安全、違法或主管機關要求暫停服務時,措施應必要且相稱,並在合理可行範圍通知原因、影響及恢復方式。
- 3. 消費者得停止使用或申請刪除帳號;既有預約、退款、爭議、法定保存及資料權利不因帳號終止而消失。
- 4. 平台方停止台灣服務時,應提供合理通知,並妥善處理既有交易、款項、資料及申訴。
第 16 條 責任
- 1. 診所對醫療服務及其提供之內容負責;平台方對其平台服務、自行製作或實質修改之內容、付款與退款處理、持有或控制之款項、個人資料及資訊安全負責。
- 2. 本條款不得解釋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民法、醫療或其他強制法令享有之權利。
- 3. 因不可歸責且超出合理控制之事件造成遲延時,平台方仍應採取合理預防、通知、減損、資金保護及服務恢復措施。
- 4. 平台方之詐欺、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資金返還義務及法律不得限制之責任,不受任何免責或限制條款影響。
第 17 條 準據法與爭議
- 1.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為準據法,但不排除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強制保護。
- 2. 消費者得向平台方或診所申訴,亦得使用地方政府消費爭議申訴或調解、主管機關、支付機構及其他法定程序。
- 3. 任何管轄約定均不得排除法律賦予消費者之管轄利益及救濟權利。
第 18 條 客服、申訴與通知
- 1. 平台方之客服、付款、退款、個人資料權利及資訊安全事件聯絡方式,以本條款第 1 條所載資料及平台客服頁為準。
- 2. 診所之醫療、預約、改期及療程聯絡方式,以相應交易頁及交易確認所載為準。
- 3. 平台方收到申訴後,應提供案件識別資料及處理狀態,並於合理期間回覆;依法有較短期限者,從其規定。
- 4. 平台方修改本條款對消費者不利者,應於生效日至少三十日前,以電子郵件、站內通知或其他可保存之方式個別通知消費者,說明修改內容及影響,並取得消費者之同意;消費者單純繼續使用本平台,不視為同意。修改不溯及生效前已成立之交易,歷史版本應可供查詢。其他修改依《Glow 平台使用條款》第 31 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