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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 2026-09-27-57da64ff
- 生效日
- 2026年9月28日
Glow 平台使用條款
平台方:GLOW GLOBAL Corporation
版本及生效日:以本平台公告者為準
第 1 條 目的與適用範圍
- 1. GLOW GLOBAL Corporation(下稱「平台方」)以「Glow」名義提供網站、行動應用程式、診所管理介面及其他載明適用本條款之線上服務(下合稱「本平台」)。本條款規範本平台之使用。
- 2. 本條款適用於依第 6 條同意本條款之使用者,包括消費者、顧問、診所之授權使用者、陪診助理,以及經平台方同意使用本平台之其他人。
- 3. 使用者另與平台方訂有角色專屬契約者,其與本條款之適用關係,依第 4 條定之。
第 2 條 平台方資訊
平台方之資料如下;資料變更時,平台方應即於本平台更新:
| 完整法律名稱 | GLOW GLOBAL Corporation |
|---|---|
| 設立地 | 美國德拉瓦州 |
| 註冊編號 | 德拉瓦州公司檔案號碼 10540949 |
| 代表人 | Yu-De Lee(執行長) |
| 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 | 1111 S. Governors Avenue 50204, Dover, DE 19904, U.S.A. |
| 客服電子郵件 | [email protected] |
| 本平台網址 | https://helloglow.ai |
第 3 條 用詞定義
本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 (一)使用者:依第 6 條同意本條款而使用本平台之人。
- (二)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使用本平台之自然人。
- (三)顧問:經平台方身分驗證及審核,並與平台方訂有顧問契約,依平台方所定規範協助消費者整理需求、提供上架療程與診所之資訊及比較,並協助預約之人;本平台以「美感顧問」稱之。所稱比較,指並列呈現各診所於本平台所載之療程資訊與價格,不評價療效、適合性或價格高低。
- (四)診所:與平台方訂有診所合約(包括由診所集團或管理實體締約後經加入之情形),於本平台提供療程資訊或接受預約,並實際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
- (五)授權使用者:經診所授權,以個人帳號使用本平台診所功能之自然人,包括醫師及其他診所人員。
- (六)陪診助理:由平台方指派,於消費者到診時協助報到及結帳流程之人員。
- (七)上架療程:診所依診所合約提供,並經平台方審核後於本平台呈現之療程或服務項目。
- (八)醫療服務契約:消費者與診所就療程或其他醫療服務所成立之契約。
- (九)角色專屬契約: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列之條款或契約。
- (十)使用者內容:使用者於本平台上傳、輸入、發布或傳送之文字、圖片、影像、評分、評價、訊息及其他資料。
- (十一)診所內容:診所或其授權使用者提供或上架之療程、價格、圖像、人員與資格、醫療機構資訊及其他內容。
- (十二)平台內容:平台方或其授權人提供之軟體、介面、設計、文字、圖像、商標、資料庫及其他內容,不包括使用者內容及診所內容。
- (十三)健康資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使用者之疾病、病史、用藥或其他身體健康狀況之資料,以及使用者為諮詢或接受療程之目的而提供之身體部位影像。
第 4 條 文件架構與適用順序
- 1. 下列文件與本條款併同適用:
- (一)消費者:《Glow 台灣消費者平台使用暨付款服務條款》(下稱「台灣消費者條款」);
- (二)診所及其授權使用者:《Glow 與台灣診所平台(Glow <> Clinics Taiwan)系統使用暨金流服務合約》及其附件、訂購單與補充約定(下稱「診所合約」);
- (三)顧問:顧問與平台方訂立之顧問合作契約及其附表(下稱「顧問契約」);
- (四)陪診助理:陪診助理與平台方間之契約(下稱「陪診助理契約」);
- (五)特定功能、計畫或活動之規則,經使用者於使用該功能前同意者。
- 2. 角色專屬契約就其規範之事項,優先於本條款適用;角色專屬契約未規範之事項,適用本條款。但本條款之約定較台灣消費者條款有利於消費者者,就該消費者適用本條款。
- 3. 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則僅得補充本條款,不得減損本條款或角色專屬契約賦予使用者之權利;其與本條款牴觸者,適用本條款。
- 4. 平台方與使用者個別磋商而合意之約定,優先於本條款及角色專屬契約之定型化條款。
- 5. 本條款不變更診所合約、顧問契約或陪診助理契約所定之費用、報酬、結算、撥款、資料用途、停權與終止程序、責任限制、準據法及管轄;就該等事項,依各該契約。
- 6. 平台方之隱私權政策及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係平台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為之告知;除經本條款明文引用者外,不構成本條款之約定。
- 7. 任何文件均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強制規定所享有之權利。
- 8. 交易頁面之記載,僅就該筆交易補充台灣消費者條款;角色專屬契約,僅拘束其當事人及依該契約有效加入之人。
第 5 條 本平台之服務與法律關係
- 1. 平台方經由本平台提供資訊展示、搜尋與篩選、美感顧問服務之請求與聯繫、需求傳遞、詢價、通訊、預約、付款與退款之處理、交易紀錄、通知、客服及其他資訊與系統服務。各項功能之開放範圍,以本平台當時實際提供者為準;其使用條件,依本條款、角色專屬契約及依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經使用者同意之規則。尚未開放之功能,自開放時起適用本條款相關規定。
- 2. 平台方不是醫療機構,不提供診斷、治療、處方、適應症判斷或其他醫療服務。醫療服務契約僅存在於消費者與實際提供醫療服務之診所之間;平台方、顧問及陪診助理均非醫療服務契約之當事人。
- 3. 診所就其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之資格、診斷、療程之施行與否、風險及副作用之說明、知情同意、病歷、療程之履行、術後照護、醫療結果及醫療爭議負責。
- 4. 平台方依其所定之審核規範,於療程上架及顧問開始提供服務前進行審核。審核不代表平台方保證醫療品質、療效、療程適合性或顧問服務之結果。
- 5. 前三項規定,不免除平台方就其自身服務及行為依第 28 條應負之責任。
第 6 條 條款之提供、審閱與同意
- 1. 平台方應於使用者同意前,以可完整閱覽、下載及儲存之方式提供本條款全文,並載明版本及生效日。使用者得於同意前自行決定審閱期間,平台方不以限時同意或其他方式縮短其審閱。
- 2. 使用者以勾選、點選同意或其他足以識別其同意內容之方式表示同意後,本條款始對其生效。預先勾選之欄位、單純瀏覽頁面或無法識別同意內容之紀錄,不視為同意。
- 3. 使用者對本條款之同意及其個人資料相關之同意,應由使用者本人以其帳號為之,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依第 7 條為之;平台方人員、顧問、陪診助理、診所人員或其他人,均不得代為同意或代為操作。
- 4. 未依第 2 項表示同意而僅瀏覽本平台公開頁面之人,與平台方間不因瀏覽而成立本條款之契約關係。其提交本平台公開表單時,個人資料之處理依該表單所附之告知事項。
- 5. 平台方應保存足以識別使用者、所同意條款之版本、同意時間及方式之紀錄;並應於使用者同意後,以電子郵件或於帳號內可隨時下載之方式,提供其所同意版本之全文。使用者並得隨時請求提供其曾同意之各版本。
第 7 條 未成年人及代表他人使用
- 1. 未滿七歲之人使用本平台,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使用本平台為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其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 2. 平台方得依功能之性質,要求使用者確認其年齡,或提出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證明。
- 3. 以診所、公司或其他組織之名義使用本平台者,應有代表或代理該組織之權限。
- 4. 預約療程須年滿十八歲;平台方應於消費者提出預約前確認其年齡。
第 8 條 帳號
- 1. 使用者得以本平台提供之方式註冊帳號,包括以第三方帳號登入及以手機號碼驗證。以第三方帳號登入者,該第三方服務之使用並依其條款。
- 2. 使用者應提供真實、正確之資料,並於資料變更時更新。特定功能須經身分驗證或資格審核者,平台方僅於提供該功能及履行法定義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相關資料。
- 3. 帳號僅供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轉讓或與他人共用。預約之確認、付款及其他以消費者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應由消費者本人以其帳號為之;顧問、陪診助理及授權使用者不得以消費者之帳號代為操作。
- 4. 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帳號、驗證碼及登入裝置;發現帳號遭他人冒用或有安全疑慮時,應立即通知平台方。平台方知悉帳號遭冒用時,應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並提供調查、停用及付款爭議處理所需之協助。
- 5. 帳號遭冒用而不可歸責於使用者者,使用者不就冒用者所為之交易負責;經使用者授權或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生之帳號使用,由使用者依法負責。
- 6. 同一帳號具有多種身分者,各身分之功能分別依相應之角色專屬契約使用;以消費者身分使用時,適用關於消費者之規定。
- 7. 授權使用者之帳號,由診所依診所合約邀請、設定權限及停用;診所就其授權使用者於授權範圍內使用本平台之行為,依診所合約負責。
第 9 條 使用規範
使用者使用本平台,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提供不實資料、冒用他人身分,或使人誤認其身分、資格或其與平台方、診所之關係;
- (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商標權、肖像、名譽、隱私或其他權利;
- (三)未經同意或無法律依據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或將經由本平台取得之個人資料用於取得目的以外之用途;
- (四)上傳或散布惡意程式,或以未經授權之方式存取、測試、干擾或破壞本平台、他人帳號或資料;
- (五)以自動化程式或其他方式大量擷取、複製本平台之資料,但依平台方公開提供之方式或經平台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反向工程、解編或拆解本平台之軟體,但法律明文允許者,不在此限;
- (七)騷擾、恐嚇、歧視或詐欺他人,或散布違法內容;
- (八)發送未經收件人同意之商業訊息;
- (九)發布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評價,或以其他方式操縱評分、排序、預約或評價結果;
- (十)刊登或散布違反醫療廣告相關規定之內容;
- (十一)利用本平台從事洗錢、詐欺或其他違法交易;
- (十二)其他違反法令、本條款或角色專屬契約之行為。
第 10 條 醫療資訊與醫療行為之界線
- 1. 本平台之療程資訊、搜尋結果、比較、提案、常見問答及其他資訊整理,均為一般資訊及流程工具,不構成診斷、處方、醫療建議或療效保證。療程是否適合使用者,應由診所醫師親自診察評估;使用者應於醫師說明後,自行決定是否接受療程。
- 2. 本平台不提供緊急醫療服務。身體有急迫危險時,應立即撥打 119 或前往醫療機構就醫。
- 3.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經由本平台執行醫療業務。顧問、陪診助理及其他非醫事人員,不得為問診、診斷、適應症判斷、處方或用藥建議,亦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醫療處置。
- 4. 使用者不得於評價、訊息或其他自由輸入欄位提供他人之健康資訊。使用者本人之健康資訊,本平台僅於載明供該用途之功能,依第 21 條第 2 項之方式取得書面同意後處理。平台方應於訊息及其他自由輸入欄位提示使用者勿提供病歷或檢查報告;使用者提出個人醫療問題者,平台方應協助轉知診所。
第 11 條 內容規範
- 1. 診所內容由診所提供,診所就其真實、合法、必要許可及第三人權利負責。平台方呈現診所內容時,不另加療效描述、體驗見證或宣傳用語。診所內容構成醫療廣告者,其內容範圍依醫療法第 85 條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
- 2. 診所內容及於本平台公開顯示之使用者內容,均不得包含下列內容:
- (一)療效保證、誇大醫療效能或療效比較;
- (二)最高級、排名或類似聳動用語;
- (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或性能力之內容;
- (四)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內容;
- (五)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而未完整揭示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醫療風險者;
- (六)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內容;
- (七)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
- (八)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
- (九)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方式招徠醫療服務之內容;
- (十)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或其他違背醫學倫理之內容;
- (十一)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無法積極證明為真實,或其他違反醫療法有關醫療廣告規定之內容。
- 3. 平台方依本條及其所定之內容規範審核;於審核時或知悉診所內容、使用者內容違反前項或法令時,應拒絕刊登、限制顯示或移除該內容。平台方之審核、限制或移除,不免除診所或使用者之責任,亦不影響平台方依法應負之責任。
- 4. 平台方為前項處理時,應於合理可行範圍內,通知提供內容之人理由及申覆方式;申覆依第 26 條辦理。診所內容之處理程序,並依診所合約。
第 12 條 美感顧問與陪診助理
- 1. 顧問依消費者之請求提供服務,其內容為協助消費者整理需求、提供上架療程與診所之資訊及比較,並協助預約。消費者得自行選擇顧問,並得隨時停止接受特定顧問之服務;停止後,該顧問不得再查看其個人資料,亦不得再主動與其聯繫。顧問不代表診所,亦非以醫事人員身分提供服務。
- 2. 顧問提出之療程提案、說明及比較,均不構成醫療建議;療程之施行與否,由診所醫師於診察後決定。消費者就療程前後之身體狀況或其他醫療問題,應洽詢診所;顧問僅得協助聯繫或轉知診所。
- 3. 顧問及陪診助理無代理平台方或診所締約或收取款項之權限,亦不得承諾、暗示或比較療效。顧問得於療程提案中,以診所於本平台設定之價格為基礎調整價格;療程提案及其價格須經診所醫師確認後,始為診所之報價。陪診助理不得建立或修改療程提案。療程價款應依台灣消費者條款及交易頁面所示方式支付;消費者不應將任何款項交付顧問或陪診助理。
- 4. 顧問與平台方訂有契約,由平台方給付報酬,其報酬依顧問契約計算,並與經其協助而完成之交易相關;陪診助理之報酬,亦由平台方給付。消費者無須就顧問或陪診助理之服務另行支付費用。參與顧問介紹之診所,已與平台方約定就其於本平台所載之同一療程,不因消費者經顧問協助而提供較該所載價格為差之價格或條件。
- 5. 顧問得查看之消費者資料,以消費者於本平台授權之範圍及提供服務所必要者為限;消費者得隨時變更或撤回授權。顧問為提供服務,僅得知悉消費者所述之需求、其協助預約之療程項目及預約狀態,並不得取得、留存或使用消費者之健康資訊;消費者無須向顧問提供健康資訊。
- 6. 顧問與消費者經由本平台所為之通訊,平台方得為處理申訴與爭議、查核顧問是否遵守規範及履行法定義務之目的保存,並於必要範圍內調閱;保存期間及方式,依隱私權政策之記載。顧問經消費者同意,以本平台以外之方式與其聯繫者,該等通訊不經由本平台,平台方不予保存;顧問就其自行向消費者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自負告知及保護之責任。
- 7. 陪診助理之工作範圍,以協助消費者到診時之報到及結帳流程為限,不參與診療過程,亦不接觸病歷或其他健康資訊;其於結帳時知悉之療程項目及價款,僅得用於協助結帳。付款應由消費者本人確認。
- 8. 消費者認為顧問或陪診助理之行為違反本條款或法令者,得依第 29 條申訴,平台方應查明並採取必要措施。平台方就顧問及陪診助理協助履行本平台服務之行為,包括其於診所現場所為者,依法負責。
第 13 條 搜尋、排序、推薦與標示
- 1. 平台方應於相關頁面,以使用者可理解之方式,說明決定搜尋結果、排序或推薦之主要因素。
- 2. 排序、推薦或標示受付費、合作關係、顧問介紹或其他商業因素影響者,平台方應以使用者可辨識之方式標示,並不得將其呈現為中立之醫療建議。顧問依第 12 條第 4 項受有報酬;平台方應於顧問服務之說明頁面及消費者確認預約前之頁面,以顯著方式揭露此一報酬關係。
- 3. 平台方就療程或診所所為之標示,不使用最高級、排名或類似聳動用語。
- 4. 依使用者所在位置提供之功能,須經使用者授權;使用者得隨時撤回授權,撤回後平台方應即停止依位置提供該功能。
- 5. 平台方不保證特定診所、顧問或療程之排序、曝光或預約結果。
第 14 條 使用者內容
- 1. 使用者保有其使用者內容依法享有之權利,並應確保其有權提供該內容。使用者內容涉及他人之肖像、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者,使用者應取得該他人之同意或具備其他法律依據。
- 2. 使用者同意平台方於下列範圍內,無償、非專屬利用其使用者內容:
- (一)目的:提供、顯示、管理、保護及維運本平台之相應功能;
- (二)方法:重製、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以及為顯示所需之縮圖、格式轉換等技術性調整,與為遮蔽個人資料或違法內容所為之必要編輯;
- (三)地域:本平台提供服務之範圍;
- (四)期間:至使用者刪除該內容或其帳號終止時止;
- (五)受託服務商:平台方得為前四款之目的,將使用者內容提供予受其委託處理資料之服務商。
- 3. 前項授權不移轉使用者內容之權利,亦不包括將使用者內容用於本平台以外之廣告或行銷;平台方為該等利用者,應另行取得使用者之同意。
- 4. 使用者刪除其使用者內容或帳號終止後,平台方應於合理期間內停止公開顯示該內容;依法令須保存或為處理已發生之爭議所必要者,得於必要期間內保存,並不得公開。
- 5. 平台方得依其所定之內容規範,就特定類型之使用者內容於公開前進行審核,並依第 11 條處理。
- 6. 使用者內容含有健康資訊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利用及公開,並依第 10 條第 4 項、第 21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不因第 2 項之授權而免除;平台方得不公開顯示該等內容。
第 15 條 評價
- 1. 評價限由經本平台預約,並已於診所實際接受該療程或服務之消費者,就其本人之經驗為之。
- 2. 評價應真實反映評價人之經驗,不得包含第 11 條第 2 項所列內容、他人之健康資訊、其他可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侮辱、誹謗或與該次經驗無關之內容。
- 3. 診所、顧問、陪診助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或受其指示之人,不得為自己或其合作之診所撰寫評價,亦不得以提供利益、威脅或其他方式,要求消費者撰寫、修改或刪除評價。
- 4. 撰寫評價與會員等級或其他權益相關者,平台方應於評價功能中揭露,並於公開顯示之評價旁標示撰寫人因撰寫評價可取得之權益;平台方不得以評價內容之正面或負面作為取得權益之條件。
- 5. 平台方不因評價內容對診所或顧問不利而拒絕刊登或移除。診所或顧問認為評價違反本條者,得向平台方檢舉,由平台方依內容規範處理。
- 6. 評分及評價為評價人之意見,不代表平台方之立場。
第 16 條 平台方之智慧財產權
- 1. 平台內容之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屬於平台方或其授權人。
- 2. 平台方授予使用者非專屬、不得轉讓、不得再授權之有限使用權,使其得依本條款及角色專屬契約使用本平台。消費者之使用,以個人、非商業目的為限。
- 3. 除法令允許或經平台方書面同意外,使用者不得重製、改作、散布或公開傳輸平台內容,或使用平台方之名稱、商標及標章。
- 4. 使用者向平台方提出之意見或建議,平台方得無償用於改善本平台,但不得因此公開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其未公開之資訊。
第 17 條 著作權侵權之通知與處理
- 1. 使用者不得經由本平台重製、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內容。平台方就本平台上之內容,採取本條所定之通知、移除、轉送、回復及終止服務等著作權及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
- 2. 使用者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情事達三次者,平台方應終止其全部或部分服務。部分終止得僅終止其上傳及發布內容之功能,並不影響消費者既有預約、款項及個人資料權利之處理;對診所及其授權使用者為處理時,並依診所合約所定之程序。
- 3. 平台方接收著作權或製版權侵權通知之聯繫窗口,為第 2 條所載之客服電子郵件;以電子郵件提出之通知,無須電子簽章。
- 4.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通知,應依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所定之應載事項及方式為之。通知不符規定者,平台方得自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視為未提出通知。
- 5. 平台方接獲符合規定之通知後,應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有侵權之內容,並依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將處理情形轉送該使用者。
- 6. 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依前開實施辦法所定之應載事項檢具回復通知,要求平台方回復。回復通知不符規定者,平台方應自接到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使用者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
- 7. 平台方接獲符合規定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轉送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權利人或其代理人自接獲轉送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平台方提出已對該使用者提起訴訟之證明者,平台方不負回復之義務;未提出者,平台方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 8. 因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9. 侵害著作權以外之其他權利(例如商標、肖像、名譽或隱私)之檢舉,得向第 2 條所載之客服電子郵件提出,由平台方依法令及第 11 條處理。
第 18 條 人工智慧及自動化功能
- 1. 本平台之部分功能,得以自動化或人工智慧技術處理資料或產生內容,例如專業形象照之生成。平台方應於各該功能頁面說明其用途、使用之資料、使用者之選擇,以及是否由第三方服務商處理。
- 2. 使用者為自己使用而啟動之自動化或人工智慧功能,其產出不構成醫療建議,使用者於使用前應確認其內容。平台方以自動化或人工智慧產生或調整,並於本平台向其他使用者顯示之內容,屬第 28 條第 1 項平台方自行製作或實質修改之內容。
- 3. 經人工智慧生成或實質調整之人像影像,於本平台對他人顯示時,平台方應以適當方式標示其經人工智慧處理。
- 4. 上傳他人影像者,應取得該本人之同意。影像之保存、生成及公開,應分別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代為同意;本人得隨時撤回同意,撤回後平台方應停止新的處理及公開,但不影響撤回前已依同意所為之處理。
- 5. 平台方及其受託處理資料之服務商,不得將可識別個人之使用者內容、影像或個人資料用於訓練人工智慧模型;但經當事人另行以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同意者,不在此限。該資料屬第 21 條第 2 項所定之資料者,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該資料屬平台方依診所合約為診所處理之資料者,並應依診所合約取得該診所之書面同意。
第 19 條 通知與行銷訊息
- 1. 平台方得以站內通知、電子郵件、簡訊、LINE、應用程式推播或使用者提供之其他聯絡方式,傳送與帳號、預約、付款、安全、服務變更或法律事項有關之通知。使用者得依功能說明選擇接收管道,但為保障交易及帳號安全所必要之通知,不得全部關閉。
- 2. 平台方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傳送行銷訊息,應事先取得使用者單獨之同意;同意與否,不影響使用者使用本平台。使用者得隨時以設定頁面或訊息所附方式表示拒絕,平台方應即停止。平台方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使用者表示拒絕之方式,並負擔所需費用。
- 3. 平台方依使用者登錄之聯絡資料為通知。使用者變更聯絡資料而未更新者,平台方依原登錄資料所為之通知,於法令許可範圍內發生通知之效力。
- 4. 使用者對平台方之通知,得以第 2 條所載方式或本平台指定之功能為之。
- 5. 平台方之行銷訊息以特定診所之療程為內容者,以該診所依診所合約確認之內容為限,並應標示該診所之名稱。
第 20 條 電子文件與紀錄
- 1. 平台方與使用者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使用者於本平台所為之同意、確認及其他操作,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 2. 使用者得隨時向平台方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停止前已依電子形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本平台以電子方式提供服務,使用者停止採用電子形式後,平台方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其既有預約、款項、申訴及個人資料權利之事項。
- 3. 電子文件之發文及收文時間,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
- 4. 平台方保存之電子紀錄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但不排除使用者提出其他證據。
第 21 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 1. 平台方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為之,並應於蒐集前,依法告知平台方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使用者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以及不提供時對其權益之影響。平台方自顧問、診所或其他第三人取得使用者之個人資料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法告知資料來源及前段所定事項。
- 2. 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及其他依法受特別保護之個人資料,平台方僅於具備法定事由時處理;以當事人同意為依據者,應另行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不以同意本條款代之。
- 3. 使用者就其個人資料,得依法請求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上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平台方應於法定期限內為准駁之決定。
- 4. 消費者得於本平台設定顧問得查看其資料之範圍,並得隨時變更或撤回。
- 5. 診所就其經由本平台取得之個人資料,應僅於提供醫療服務及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處理及利用,並依法令及診所合約負責。顧問處理平台方交付或經本平台開放之消費者個人資料,係受平台方委託為之;平台方應對顧問為適當之監督,並依法負責。
- 6. 經由本平台傳送之訊息與通訊紀錄之保存、個人資料之利用地區(包括是否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處理或存取)、受託處理之服務商及保存期間,依隱私權政策之記載;隱私權政策之記載,應與實際處理情形相符。
第 22 條 資訊安全
- 1. 平台方應採取與帳號、付款及敏感資料之風險相稱之技術上及組織上安全措施,並對其受託處理資料之服務商為適當之監督。
- 2. 發生可能影響使用者權益之資訊安全事件時,平台方應依法令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影響之使用者,說明已知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資訊尚未完整者,得分階段更新。
- 3. 使用者應維護其裝置、網路及帳號之安全。使用者發現本平台之安全漏洞者,得向第 2 條所載之客服通報,並不得利用該漏洞存取或變更他人資料。
- 4. 平台方不得要求使用者承擔平台方或其受託人可合理控制之安全缺失所生之損害。
第 23 條 第三方服務
- 1. 本平台之登入、付款、地圖、通訊、推播、雲端或其他功能,得由第三方提供;第三方服務之使用,並依該第三方之條款。平台方應揭露對使用者權益有重大影響之第三方角色。
- 2. 平台方就其選任、整合及設定之第三方服務,依法令及本條款負責,不因使用第三方而免除。
- 3. 本平台所含第三方網站之連結,非由平台方管理;使用者自行離開本平台而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依該第三方之條款及實際責任歸屬處理。
- 4. 使用者經由應用程式商店下載本平台之應用程式者,並應遵守該商店之使用規則;該商店之經營者非本條款之當事人。
第 24 條 費用與會員計畫
- 1. 消費者使用本平台之資訊、帳號、顧問服務及預約功能,平台方不另行收費。消費者支付之價款,依台灣消費者條款及交易頁面之記載。
- 2. 平台方擬就特定功能向消費者收費者,應依第 31 條修改本條款,並於收費前於該功能頁面清楚揭露價格、計費方式、取消及退費條件。
- 3. 診所及顧問應支付之費用,依診所合約或顧問契約。
- 4. 平台方得提供會員等級或其他使用者計畫,其資格、權益、變更及終止,依於本平台公開之計畫規則。計畫規則之變更依第 31 條辦理,並不影響使用者依原規則已取得之權益。
- 5. 會員等級及其他使用者計畫之權益,不包括醫療服務價格之差異、折扣或贈送。
第 25 條 服務之變更、維護與停止
- 1. 平台方得改善或調整本平台之功能與介面,但不得溯及變更已成立交易之診所、療程、價格、付款、退款或使用者之重要權利。
- 2. 平台方停止提供對使用者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功能,或停止於臺灣提供本平台服務者,應於合理期間前通知使用者,並妥善處理既有預約、款項、使用者內容、個人資料及申訴。停止於臺灣提供本平台服務者,並應依台灣消費者條款返還未消費之款項,完成已成立交易之退款及撥款,並提供使用者請求製給其個人資料複製本及刪除之方式。
- 3. 平台方得為維護、更新或安全之目的,暫停本平台之全部或一部。可預見之維護,應事先公告;緊急情形得先行處置,並於事後儘速說明。
- 4. 因天災、戰爭、傳染病、政府命令、公共網路故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平台方且非其所能合理控制之事由,致服務中斷或遲延者,平台方應採取合理之預防、通知、減損、資金保護及服務恢復措施。
第 26 條 違規處理、帳號限制與申覆
- 1. 使用者發現其他使用者、診所內容或顧問之行為可能違反法令或本條款者,得向平台方檢舉;平台方應依合理程序查明,並採取必要且相當之措施。
- 2. 使用者違反法令、本條款或角色專屬契約者,平台方得依情節輕重,採取警告、限期改正、移除內容、限制部分功能、暫停帳號或終止服務之措施,所採措施應與情節相當。帳號涉有安全、詐欺或其他違法之具體風險而尚待查明者,平台方於查明前僅得限制部分功能或暫停帳號,並應儘速查明。
- 3. 平台方採取前項措施時,應於法令許可且不妨礙調查或安全之範圍內,通知使用者理由、範圍及申覆方式。
- 4. 使用者得於收到通知後,以本平台指定之方式提出申覆;平台方應自收到申覆之日起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 5. 帳號之限制或終止,不當然取消消費者既有之預約,亦不得無必要妨礙既有預約之處理、款項之退還、申訴及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或醫療安全所需之聯繫。
- 6. 平台方不得任意終止使用者之服務。
- 7. 顧問、診所及陪診助理之停權、終止及其效果,依角色專屬契約;角色專屬契約未規定者,適用本條。
第 27 條 使用者終止與帳號刪除
- 1. 使用者得隨時停止使用本平台,並得依本平台提供之方式申請刪除帳號。
- 2. 帳號刪除不影響既有預約、付款、退款、申訴、爭議處理及依法應保存之紀錄;平台方應提供使用者處理前述事項之管道。
- 3. 帳號刪除後,平台方應刪除或停止處理其個人資料;依法令須保存,或為處理已發生之爭議,或依交易性質於一定期間內可能發生之付款或退款爭議所必要者,得於必要期間內保存,並限制其利用。各類資料之保存期間,應於個人資料蒐集之告知事項或隱私權政策中分別載明。
- 4. 使用者停止使用或帳號刪除後,本條款中依其性質應繼續適用之規定,包括既有預約、款項、申訴及爭議之處理、個人資料之權利、責任、準據法及管轄,於必要範圍內繼續適用。
- 5. 角色專屬契約另定終止程序或結清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8 條 責任
- 1. 平台方就其平台服務、自行製作或實質修改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與事實不符而仍呈現之診所內容、付款與退款之處理、其持有或控制之款項、個人資料之處理及資訊安全,依法令及本條款負責。
- 2. 診所就其醫療服務及診所內容負責;顧問及陪診助理就其行為,依法令及角色專屬契約負責;使用者就其使用者內容及行為負責。
- 3. 平台方不保證診所之醫療結果或療程之適合性,亦不保證本平台完全無中斷或錯誤;但不影響平台方依第 1 項及法令應負之責任。
- 4.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或法令,致平台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 5. 本條款不排除或限制平台方依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或其他強制規定應負之責任;平台方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亦不因本條款而免除。
第 29 條 申訴與爭議處理
- 1. 使用者得以第 2 條所載之客服或本平台之客服功能提出申訴;涉及醫療服務或療程之事項,使用者亦得直接洽詢診所,平台方應協助轉知。
- 2. 平台方收到申訴後,應提供案件識別資料及處理狀態。消費者之申訴,平台方應自收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
- 3. 消費者並得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4. 前三項不影響使用者依法向主管機關或法院尋求救濟之權利。
第 30 條 準據法與管轄
- 1.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2. 消費者因本條款涉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定其管轄法院,包括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本條款不對消費者約定合意管轄。
- 3. 消費者以外之使用者因本條款涉訟者,除角色專屬契約另有約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小額事件及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4. 前二項不影響任一方依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
第 31 條 條款之修改
- 1. 平台方因法令變更、服務調整、安全或其他正當理由,得修改本條款。修改時,應於本平台公告修改後之全文、版本及生效日,並保存歷史版本供查詢。
- 2. 修改內容對使用者不利者,平台方應於生效日至少三十日前,以電子郵件、站內通知或其他可保存之方式個別通知使用者,說明修改內容及影響,並應取得使用者之同意;使用者單純繼續使用本平台,不視為同意。依法令須於較短期間內修改者,得縮短前段之通知期間,但仍應於生效前個別通知,並依前段取得同意;法律明文免除同意者,從其規定。
- 3. 使用者不同意前項修改者,得終止使用而不負任何責任。使用者於生效日後未表示同意者,平台方得限制其使用修改後條款所涵蓋之功能,但仍應依第 26 條第 5 項處理其既有預約、款項、申訴及個人資料權利之事項。顧問、診所及其授權使用者履行角色專屬契約所需之功能,平台方僅得依各該契約所定程序限制;限制前,該等使用者適用其已同意之版本。
- 4. 對使用者有利或不影響使用者權利義務之修改,於公告所載之生效日生效。修改涉及使用者之義務、責任、費用、個人資料之利用、權利之行使、退款或爭議處理者,推定為對使用者不利;是否不利有疑義時,依第 32 條第 1 項解釋。
- 5. 修改不溯及適用於生效前已成立之交易及已發生之權利義務。
- 6. 角色專屬契約之修改,依各該契約所定程序。但台灣消費者條款之修改對消費者不利者,並適用第 2 項至第 5 項。
- 7. 隱私權政策或個人資料蒐集之告知事項變更,增加個人資料之利用地區或利用對象,或延長保存期間者,視為對使用者不利之修改,適用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5 項;增加受託處理個人資料之服務商者,平台方應於變更前以可保存之方式通知使用者。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2 條 其他
- 1. 本條款之文字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2. 本條款任一條款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者,除去該部分後本條款仍可成立時,其餘條款仍為有效。
- 3. 平台方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本條款之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之拋棄。
- 4. 使用者依本條款之權利義務,非經平台方同意,不得讓與他人。
- 5. 平台方將本平台之營運移轉予其關係企業或業務承受人者,應事先通知使用者承受人之名稱、聯絡資料,以及承受人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地區及保存方式。移轉不減損使用者依本條款或法令已取得之權利;使用者不同意移轉者,得終止使用而不負任何責任,並得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但依法令須保存者,不在此限。移轉涉及個人資料者,平台方及承受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 6. 本條款以中文作成;平台方提供之其他語言譯本僅供參考,內容如有歧異,以中文版本為準。